趙約翰牧師
從耶穌降生到基督再臨,這段漫長時間段,末世教會面臨各種挑戰,包括各種異端邪說以及世俗潮流對教會的衝擊,尤其是20世紀以來,人類社會受後現代主義文化思潮影響非常深,否認絕對真理,抵抗權威,反抗傳統。在後現代思潮的溫床下,LGBT群體在西方興起,顛覆一男一女的婚姻觀,和生理性別認同的傳統, 它們直接挑戰宣揚和捍衛絕對真理的教會.
不但生活在北美基督徒要面對這些群體和相關議題,西風東漸,國內弟兄姐妹也開始面對越來越多同性戀和跨性別的人群,對教會是一個新挑戰。先簡單介紹一下LGBT四個字母所代表的含義:
L 女同性戀 Lesbian
G 男同性戀 Gay (或者是對同性戀身份的認同)
B 雙性戀 Bisexual
T 跨性別 Transgendered
教會面對LGBT這個群體的新挑戰,不能只是“分別為聖”,不理會他們;也不能只是鄙視和指責,也不是只為下一代擔憂。教會需要從合乎聖經以及合乎常理的立場去對待這個群體以及所引發的問題。
在這堂信息裡,我們會談到以下四點:1)了解LGBT 群體 2)聖經的立場 3)裝備弟兄姐妹來面對 4)教育孩子來面對這些問題。
了解LGBT這個群體
說到LGBT,我們要明白人很複雜,每個個體也都很獨特,形成LGBT的原因各不相同, 他們在政治上參與推動LGBT合法化的積極性也不盡相同。所以不要有刻板印象,認為所有LGBT都是一個樣子。有些人對自己有LGBT的傾向和問題是隱藏的,不願意人知道,甚至包括自己的父母和朋友。有些人則是非常激進的,他們不但公開爭取LGBT的權利,甚至不惜犧牲別人的權益來鼓動,形成一種政治正確的意識形態。而介於隱藏和激進二者之間的,是那些敢於公開自己LGBT的身份, 但也不特別宣揚,不一定會去參與爭取LGBT政治權利的活動的人群。
同性戀
為了進一步了解這些相關議題,讓我們舉同性戀來作例子。根據Stanton, Glenn 引用學者的觀察和分析, 提醒我們需要認識到對性吸引、性傾向和性認同之間的不同。在這一大群不同程度地被同性性吸引的人群當中,只有那些一直都被同性的性吸引的少數人,才被定義為有同性的性傾向。而在同性性傾向的人群裡, 只有那些更進一步以同性戀作為他們社會身份的人群,才被定義為是同性性認同的人,在美國,這些人會以Gay來介紹自己。所以英文的Gay,不單指男同性戀,也同時表明是以同性戀為自我社會身份的激進分子。
這個區分是有幫助的。如果弟兄姐妹,或者你的孩子來告訴你,他們擔心自己是不是有同性戀的性傾向時,你必須幫助他們區分,他們受同性的性吸引的頻率有多高?他們是否激進地以同性戀為自我的社會身份認同?這些會幫助我們能更準確的來幫助他們。
聖經立場
接下來談一下聖經在這些議題的立場。關於婚姻,聖經的立場毫無疑問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可10:6-8)。同性婚姻絕對是違背聖經婚姻觀的,沒有任何模糊空間。其次,同性戀是罪。聖經有多處關於“同性戀行為是罪” 的教導,例如,利未記18:22“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相信一個持守純正信仰的人,對同性性行為是神所不喜悅的罪,不會有疑惑。
那麼,跨性別呢?跨性別的主要爭論在於:到底性別是由生理決定,還是心理決定?目前美國的LGBT 群體,強調以心理的性別認同來定義一個人的性別。但聖經怎麼說?請看出埃及記1:15-17的經文:
“有希伯來的兩個收生婆,一名施弗拉,一名普阿;埃及王對他們說:你們為希伯來婦人收生,看他們臨盆的時候,若是男孩,就把他殺了;若是女孩,就留他存活。但是收生婆敬畏神,不照埃及王的吩咐行,竟存留男孩的性命。”
這段經文清楚地描寫性別的鑑定,是以人出生時的生理特徵來決定的,並不是任由人自己來決定。還有,馬太2:16提到希律王差人將伯利恆城裡所有的男孩,凡兩歲以里的,都殺盡了。這段經文同樣是以出生時的生理特徵來決定男女。所以基督徒千萬不要受迷惑,以為性別應該由當事人的心理認知來決定。
有了這些清楚的聖經立場,我們還要進一步去了解LGBT群體個人不同的情況。聖經上說:箴18:13 未曾聽完先回答的,便是他的愚昧和羞辱。同樣的道理,如果我們不花時間去了解他們就妄下結論,則顯得魯莽和無知。帖前5:14提到,我們又勸弟兄們,要警戒不守規矩的人,勉勵灰心的人,扶助軟弱的人,也要向眾人忍耐,意思是你要根據一個人實際的狀態,按不同的方式來幫助,引導他們。
Stanton引用學者DeYoung 的話,提醒我們根據LGBT群體的個人有不同的應對態度。比如Deyong 說:
“面對那些敵對基督信仰的文化精英,我們要有忍耐和恩慈,但同時在真理的立場上要充滿勇氣和膽量。面對那些長期掙扎於拒絕同性吸引的人群,我們要有憐憫和耐心。對那些持自由派神學立場的基督徒,我們要嚴厲地勸誡。對那些願意順服純正信仰所教導的性倫理的同性戀者,我們要鼓勵、扶持並且提供幫助。”這些是很好的提醒,幫助我們不以偏概全。(待續)
文章來源: 生命季刊第7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