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書亞記〉 20:3 使那無心而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這些城可以做你們逃避報血仇人的地方。
閱讀經文: 〈約書亞記〉 20:1-9
逃城,顧名思義,便是一個暫時可以躲藏起來的地方。你有沒有過想逃的感覺呢?當你做錯事被發現的時候,會不會想逃呢?在一些車禍現場,肇事者往往逃逸現場。但是現在許多人有行車記錄儀,卻往往就正好把肇事者的車牌號記了下來,令他不得不面對自己的罪行。台灣曾有個新聞頭條,復興航空七個月內接連在澎湖和台北發生空難,共釀成92人死亡,罹難者屍骨未寒,賠償善後也尚未和解。復航董事長林明昇卻開著保時捷跑車於山區飆車,甚至在彎道跨越雙黃線超車,逼得對向大型重型機車騎士無處可躲,被迫撞山壁受傷送醫,林視人命如草芥,未停車察看就肇事逃逸。好像這樣的例子,林可否躲到逃城逃避責任呢?
逃城的「逃」這詞在希伯來文原出自「miqlat」這字。 這字字根的意思就是「接納,吸收」,就是「接納逃亡者到自己的地方」或「庇護,藏匿」的意思。因此按希伯來文,逃城的本意乃是「收容」或「接納」逃亡者的城市,就是「庇護的城市」,或「庇護城」。猶太人把舊約聖經譯成希臘文時, 把這個字譯成「流亡放逐的場所」,「可逃去的地方」。 這可能是翻譯和合本的學者所以譯成「逃城」的原因。 但「庇護城」是比較接近希伯來原文的譯法。
庇護城是為了庇護誰呢?要庇護所有犯罪和做錯事的人嗎?只要殺了人就可以到逃城躲起來嗎?在〈民數記〉卅五章裡,神解釋得很清楚,逃城是為了保護誤殺人者,而不是為了謀殺者。殺人者有三種,一種是完全出於無心之失,例如在吵架時一時失手,以致對方死亡。二是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以致別人死亡。例如門前積雪,以致路人跌倒撞到頭而死亡。這是疏忽致死。三是明知危險還故意去做,導致別人死亡。例如酒後開車,或故意飆車,使人無法逃避而致死。雖無傷人之心,卻有傷人之實,是嚴重的過失殺人。
就像許多民眾的回應,要林出來為他所做的事負責。古代的人碰到有這種重大傷害的事,不會等警察或公安來處理,因為那時也沒有警察或公安。若是自家的人出事,那個家族裡一定會有人出來幫他報仇,非把那誤殺人的追到打死不可,以命償命。但是神說了,這些被誤殺的人不是意外死的,而是祂的命定。 〈出埃及記〉廿一章13節,神說:「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不管是不是誤殺,其中都有神的旨意。因為祂使人活,也使人死(申32:39)。這裡說到神對生命的權柄,因此祂不會讓這些無意中犯了殺人罪的人來承擔奪命的責任,也不讓人因而來報仇追討殺人的罪。這就是神的公義。
但是誤殺人者要離鄉背景,為了保命不分晝夜地跑,直到逃城。因此逃城必須在理想的距離之內,去逃城的路必須修得比平常道路的兩倍寬,且要除去一切障礙,設立明確的指標,使人不會跑錯方向,以致被復仇者追上。以色列人在迦南地和河東地設了六個逃城。逃城分別設在利未人的城邑裡,誤殺人者一抵達城門,還不能馬上進去。要先把自己的事情說給城內的長老聽,長老聽了覺得有理,才會把他收進城裡,給他地方住。他還要站在那城的會眾面前接受審判,被接納後要在城裡住到當時的大祭司死了,才可以回家。
逃城不只是為了以色列人而設,也為了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邦人和寄居的,這喻表著救恩不只是給以色列人,也是給一切凡居住在耶和華神的恩典裡的人。耶穌說:「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凡罵弟兄是拉加(廢物)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魔利(愚笨或傻瓜)的,難免地獄的火。」若是以主耶穌的標準,我們每一個人都難逃審判之火,根本不能自救,只等撒旦來拖我們去還罪惡之債。但是主耶穌在十字架上為我們償還罪債,成為我們的庇護。只要我們願意,就可以逃到祂的恩典裡,享有祂的救恩。祂,是我們永遠的逃城,一生的庇護所。